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豐榮
被 告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萬6571元,應徵第
1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