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吳俊毅
原告與
被告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36,07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