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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Kronsegler GmbH 法定代理人 Maik Liesche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1,939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 金16,110元,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6年3月14日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兌換新台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157元換算,計算式: 31.157×16,110=501,93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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