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Kronsegler GmbH
法定
代理人 Maik Liesche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錦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
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1,939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
金16,110元,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6年3月14日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兌換新台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157元換算,計算式:
31.157×16,110=501,93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