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廖靜慧
訴訟
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源潤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