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釩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藝華
原 告 顏千雅
陳秀鳳
張宣旻
陳泰年
顏豪南
洪素女
蘇麗碧
潘鴻斌
吳宗城
張欣宜
黃永存
胡玉馨
黃亭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
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3,9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