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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釩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藝華 原   告 顏千雅       陳秀鳳       張宣旻       陳泰年       顏豪南       洪素女       蘇麗碧       潘鴻斌       吳宗城       張欣宜       黃永存       胡玉馨       黃亭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3,9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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