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新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源台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9,824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