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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追加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張正學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駿澔建設有限公司、冠 戒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勝成間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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