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張正學
訴訟
代理人 魏克仁
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駿澔建設有限公司、冠
戒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勝成間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