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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資產負債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資產負債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原告說 明被告公司之營業情形,並交付成立今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現金流量表、銀行帳戶存提紀錄、日記帳冊、公司傳票憑證 、員工薪資扣繳憑單、明細分類帳財產文件及帳簿表冊供原告檢 查。核原告之請求並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而有所主張 ,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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