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陳坤源
被 告 合煜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寶達
一、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
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
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89年
度
台上字第574 號判決意旨
參照)。且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依照
起訴狀所載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共計新臺幣(下同)917,000 元,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暫訂為
917,00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2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先行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010 元,扣除已繳交之調解費1,000 元尚應
補繳交裁判費4,0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