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塗耐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鳳琴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辰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66,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