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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柳春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乘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617,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8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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