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柳春旺
訴訟
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上列原告對
被告大乘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3,617,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8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