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昇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騏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祐翔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15,3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