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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昇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騏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祐翔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15,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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