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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卿 訴訟代理人 余安隆 被   告 鄭喬翰 被   告 大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兆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聲請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車輛615-DD回復原狀,及給付自 民國106年1月17日起至回復原狀止按日之營業損失,及各應給付 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據原告陳明回 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94,4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194,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先前 已繳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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