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舜卿
訴訟代理人 余安隆
被 告 鄭喬翰
被 告 大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兆泰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原告
聲請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車輛615-DD
回復原狀,及給付自
民國106年1月17日起至回復原狀止
按日之營業損失,及各應給付
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據原告陳明回
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94,490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194,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先前
已繳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