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吳宜倫
訴訟
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78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