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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宇清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明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5萬6029元【詳 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 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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