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宇清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奇鋒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詹明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5萬6029元【詳
見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
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
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