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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洺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2,71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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