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洺震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2,71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1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