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9,936元,應繳
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