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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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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 被   告 翔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萬8963 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2萬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萬08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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