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告 逢甲西門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吉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昌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負起撞壞本社區車道鐵捲門損害   賠償責任或將本社區車道鐵捲門回復未損壞前原狀。」,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值為準,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上開請求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亦未陳明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陳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即損害賠償金額或回   復原狀所需費用),並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   ;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   0 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明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