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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陳傑婷 被   告 紀榮豐即紀丰富       紀美沂       吳曼均即吳春英       大眾申訴公正電子時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被   告 朧臆生物科技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被   告 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   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   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   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   9 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紀榮豐即紀丰富、紀   美沂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6 樓房屋(下   稱499 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   吳曼均即吳春英、大眾申訴公正電子時報國際有限公司、朧   臆生物科技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5 樓   房屋(下稱503 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第3 項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499 號房屋及503 號房屋   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2,000 元,並   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聲   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99 號房屋及503 號房   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依原告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106 年契稅繳款書所載499 號房屋及503 號房屋移轉   價格合計為526 萬元,至聲明第3 項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係第1 、2 項聲明之附帶請求,揆諸上開   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6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0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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