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陳傑婷
被 告 紀榮豐即紀丰富
紀美沂
吳曼均即吳春英
大眾
申訴公正電子時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榮豐
被 告 朧臆生物科技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被 告 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
為各別之
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
無權
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
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
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
9 號民事
裁判參照)。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紀榮豐即紀丰富、紀
美沂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6 樓房屋(下
稱499 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
吳曼均即吳春英、大眾申訴公正電子時報國際有限公司、朧
臆生物科技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5 樓
房屋(下稱503 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第3 項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至499 號房屋及503 號
房屋
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2,000 元,並
自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聲
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99 號房屋及503 號房
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依原告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106 年契稅繳款書
所載499 號房屋及503 號房屋移轉
價格合計為526 萬元,至聲明第3 項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係第1 、2 項聲明之附帶請求,
揆諸上開
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6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0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