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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被   告 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克和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   告 中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鳳 被   告 陳娜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原告之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本件原告係請求將本院民   國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106年4月20日   分配表次序15債權記載,由次序15、債權受償種類「普通」   、債權原本29,255,539元,變更為次序7、債權受償種類「   優先」、債權原本262,911,1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233,655,605元(計算式:262,911,144-29,255,539=   233,655,6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182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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