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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嘉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永鑫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吳武南發支付命令被告永鑫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吳武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3,849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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