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嘉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健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永鑫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吳武南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永鑫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吳武南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3,849元
,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