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
代理人 張宏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
被 告 王芳英
被 告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洲
被 告 宇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被 告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ng Uk Yi
被 告 張巨成
被 告 王振峰
被 告 羅元暉
被 告 詹益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