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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國軍臺中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宏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被   告 王芳英 被   告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洲 被   告 宇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被   告 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ng Uk Yi 被   告 張巨成 被   告 王振峰 被   告 羅元暉 被   告 詹益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1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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