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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勝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 被   告 全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2149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6,075 元,應繳裁   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4,0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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