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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福昂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蘭 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楊天生       楊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億70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5萬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60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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