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福昂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雲蘭
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楊天生
楊文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億70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05萬1000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60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