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紋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建字第20號
損害賠償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建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