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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紋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建字第20號損害賠償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建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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