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太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亦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3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