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巽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鎬
上 訴 人 林美滿
被 上訴 人 林威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
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13,38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