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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巽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鎬 上 訴 人 林美滿 被 上訴 人 林威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13,38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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