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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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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勃理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福明 人 原   告 李麗美       陳勃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強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就被告李燕惠部分未載任何聲明,而僅請求被   告李志強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87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6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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