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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耀科技有限公司、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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