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耀科技有限公司、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3,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
民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