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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朝聖 被 上訴人  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鶴年 被 上訴人  陳泰翔 被 上訴人  王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625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