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金聖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朝聖
被
上訴人 泰盛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鶴年
被 上訴人 陳泰翔
被 上訴人 王文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6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625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