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酷米隔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寶
被 告 盧壯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以
106年度補字第3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16日寄存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
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查詢結果在卷
足憑。據此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