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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餐飲行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高建錦 被   告 閩侯福瑞皇食品有限公司 00000 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壹、 二之第三行,貳、一之第二行,貳、三、(三)之第四行部分,關 於「福州閩侯福瑞皇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閩侯福 瑞皇食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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