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餐飲行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韋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
被 告 高建錦
被 告 閩侯福瑞皇食品有限公司
00000 0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壹、
二之第三行,貳、一之第二行,貳、三、(三)之第四行部分,關
於「福州閩侯福瑞皇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閩侯福
瑞皇食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
民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