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吳俊毅
訴訟
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葛耘律師
邱瓊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設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3號之1」之記載,應更
正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3樓之1」。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