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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葛耘律師       邱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設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3號之1」之記載,應更 正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3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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