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俊毅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 ,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周 健右,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