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堃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盟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133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5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18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36,9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