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朝騰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
律師
陳琮涼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劉釗
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釩華企業有限公司、潘登
發、陳泰年、升荷有限公司、陳祥元、陳日豪、侯麗美間請求給
付退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