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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陳琮涼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劉釗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釩華企業有限公司、潘登 發、陳泰年、升荷有限公司、陳祥元、陳日豪、侯麗美間請求給 付退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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