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釩華企業有限公司(釩華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藝華
原 告 顏千雅
顏豪南
洪素女
蘇麗碧
潘鴻斌
張欣宜
黃永存
胡玉馨
黃亭甄
陳玥綾
林岱緯
林怡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
諭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陳琮涼律師
複代理人 劉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8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即反訴原告金牛公司除於本訴部分,就
反訴被告釩華公司、
洪素女所得請求的退款為抵銷之
抗辯外,就釩華公司抵銷的餘額
部分另提起反訴而為請求。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3 項前
段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
持有之商品
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
報酬。」(同事
業手冊退貨辦法處理方式第3 項)。則反訴原告抵銷之抗辯及反
訴的請求部分,是否為該條項所謂「因該項交易」給付之獎金及
報酬,尚有調查必要。
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