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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釩華企業有限公司(釩華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藝華 原   告 顏千雅       顏豪南       洪素女       蘇麗碧       潘鴻斌       張欣宜       黃永存       胡玉馨       黃亭甄       陳玥綾       林岱緯       林怡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騰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陳琮涼律師 複代理人  劉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8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被告即反訴原告金牛公司除於本訴部分,就反訴被告釩華公司、 洪素女所得請求的退款為抵銷之抗辯外,就釩華公司抵銷的餘額 部分另提起反訴而為請求。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3 項前 段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同事 業手冊退貨辦法處理方式第3 項)。則反訴原告抵銷之抗辯及反 訴的請求部分,是否為該條項所謂「因該項交易」給付之獎金及 報酬,尚有調查必要。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