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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田瑞年即東暘企業社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13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本件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尚不符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第 1 項第 3 款「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規定之要求,應予補正,否則即有上訴不   合法之情形。 (二)依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應   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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