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比帝王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元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貫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9,60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