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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乙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玖樂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Kronsegler GmbH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501,939 元(即16,110美元,依被上訴   人提起支付命令聲請日106 年3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   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157元換算,計算式:31.157×   16,110=501,93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265 元。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損害賠償部分   (即美金2,910 元)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   幣90,667元(計算式:31.157×2,910 =90,667,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   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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