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祐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4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9,25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