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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祐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9,25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