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 告 柳春旺
訴訟
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複代理人 連冠璋律師
被 告 大乘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彩雲
被 告 龎素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張經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