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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光旗即陳光旗結構技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形場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欄「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参萬零 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参仟零捌拾 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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