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雅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葆禎
訴訟代理人 林介隆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訴訟代理人 陳嘉慧
陳慶尚
律師
複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