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193,1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