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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153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193,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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