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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育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琮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5 9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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