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育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琮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5
93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8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