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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大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 律師 被   告 江連增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永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6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6月 2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業已撤回起訴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參。是 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