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大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 律師
被 告 江連增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永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6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之
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6月
29日裁定命在
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業已撤回起訴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表
可參。是
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