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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游青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霆機電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14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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