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1號
原 告 兆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逸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被 告 弘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僑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 106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7日送達原
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